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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 合伙企业融资新渠道:穗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

2017-02-17 谭唯聪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谭唯聪 · 广大律师事务所

声明 | 本文内容为我所原创,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须注明来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16年11月,广州市政府为促进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规范财产份额交易行为,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退出渠道一直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LP)投资决策作出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国家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拓宽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再利用的渠道,充分盘活资金,增强流动性,是金融创新中的重要目标。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规范财产份额交易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框架。


意见附件的“业务操作指引”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操作流程,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前,须先将该出质份额在广州市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财产份额的登记托管,即登记托管是出质的必备前提;二是出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属于出质登记中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即合伙企业的设立、存续、投资的合法性,实缴出资情况,拟质押财产份额未受权利限制等影响财产份额质押合法性的事项必须经过律师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意见的发布给从事私募领域的律师带来的新的业务内容,当前仍需探索,本所律师会继续跟进意见的执行情况,适时带来进一步的业务行情。




本文作者



谭唯聪 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与银行、诉讼与仲裁

联系方式:cwtan@gdlawyer.com




附件:业务操作指引

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及申请所需材料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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